案情回放:男子龍某某參加飯局,喝了一瓶啤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遇見交警查車,因害怕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查獲,停車后喝下一大口勁酒,后民警上前詢問發現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356毫克/100毫升。民警通知醫院提取血樣并送司法鑒定所鑒定,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02毫克/100毫升。
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龍某某危險駕駛一案中,其辯護人提出龍某某在喝勁酒之前達不到醉酒狀態,可能不是醉酒駕駛。這種說法在百姓心中可能覺得有理,龍某某恰好就是存在這種僥幸心理而在民警查車時再次飲酒,以逃避法律追究。然而在法律實踐層面,這種做法無異于作繭自縛,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根據該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案中,龍某某雖然在民警檢查時喝了一大口勁酒,但經抽取血樣并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87.02毫克/100毫升,已然達到醉酒標準,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龍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一審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且龍某某危險駕駛行為發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一審法院依法撤銷其緩刑,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宣判后,龍某某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恒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