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確規定,規章可參照適用
日期:2015-12-15 15:49:39 來源: 點擊:
日前,區人民法院參照適用部門規章,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起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2015年8月14日,王某向安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該仲裁委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了受理決定。而王某于2015年8月21日接到該受理決定后,卻向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訴稱該仲裁委收到其要求確認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申請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五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逾期申請人則可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為,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第五十七條規定:本規則規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王某于8月14日向安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已于五個工作日內(8月20日)作出受理決定。故王某以該仲裁委逾期未作出決定為由提起訴訟,不符合相關規定。法院遂裁定不予受理。起訴人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參照適用部門規章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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